亡故债务人的债务偿还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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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 2018-07-06 10:21
分类: 家庭纠纷

 债权人陈先生将死者蒋某的妻儿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。对方为了逃债,说要“放弃继承”。可是在继承了房产后,又说死者没有产权份额。在事实面前,死者亲属的辩称不攻自破。目前,法院作出蒋某的妻儿父母以两套房产现有价值六分之一的份额为限,归还陈先生借款75万元的一审判决。
  陈先生与蒋某是生意上的朋友。蒋某为了周转资金,陆陆续续向陈先生借款。令陈先生没有想到的是,蒋某因病,在欠了一屁股债的情况下,于2008年秋天死亡。为此,陈先生在获悉蒋某有遗产的情况下,将其妻儿父母一同诉至法庭,要求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归还借款。蒋某的4个亲属表示放弃遗产继承。于是,法官指定蒋某的儿子为遗产执行人,并作出由蒋某儿子以蒋某遗产范围为限向陈先生归还借款的判决。
  鉴于对方放弃遗产的表示,陈先生虽然申请了执行,但对真正实现债权并没有抱多大的希望。
  然而,让陈先生感到兴奋的是,他发现了蒋某亲属获得闵行两套产权房所有权的消息。而这两套房产有蒋某的份额。于是,陈先生再度将蒋某的妻儿父母诉至法庭,要求判令从继承蒋某的房屋产权遗产份额中归还借款75万元。
  蒋某的妻儿父母这次不能再以放弃遗产来为自己辩解了,但仍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请。理由是,这两套房产是拆迁所得。原本可以拿到一套,但由于蒋某做生意时缺少资金,因此放弃了在动迁安置房屋中的权利,转为要求取得动迁款。终,蒋某拿走了部分动迁款。因此,这两套房产中蒋菜没有产权份额,要求驳回诉讼请求。 查明房产中有没有蒋某的份额至关重要。承办法官走访了当年拆迁安置的有关公司。经公司出具材料表明,公司曾于1998年与蒋某的母亲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,协议安置了涉案的这两套房产。根据造房申请用地报告,这两套房屋产权为蒋某及其妻儿父母5人所有。蒋某亡故后的2009年10月,其妻儿父母要求变更房屋户主并办理了两套房产产权证。现一套产权登记在蒋某妻儿的名下,一套登记在蒋某父母的名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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